防風險 內地禁止央企新設或收購金融機構

經濟脈搏

撰文: 陳建錫

發布時間: 2024/06/04 11: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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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國資委擴大會議,要求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新設、收購、新參股各類金融機構,對風險外溢性較大的金融機構原則上不予參股及增持。

會議指出,要深入貫徹落實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問責規定(試行)》,立足出資人定位,修改完善中央企業金融業務監管制度,突出嚴的基調,做到「長牙帶刺」、有棱有角;壓實企業主體責任,以巡視整改為契機,持續督促企業針對風險問題逐項落實整改措施,切實守住風險底線。

從嚴控制增量,各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新設、收購、新參股各類金融機構,對服務主業實業效果較小、風險外溢性較大的金融機構原則上不予參股及增持;做好風險防控,更多採用資訊化手段,努力做到風險早識別、早預警、早暴露、早處置,對因違規或失職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進行追責問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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